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上限为75亿元。随后,浦发银行也推出了同类理财计划产品。
9月末,银监会批准包括工行、建行、交行、平安、民生、光大、中信、浦发、招商、兴业以及渤海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同时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项试点工作。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起航,标志着银行理财向真正资产管理产品的转变。然而,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却成为这一转型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理财产品主体资格长期缺失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产品中的相互法律关系,到底应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并由此产生出理财产品在交易主体的认定、核算估值制度的制定、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开立等方面均存在障碍,已成为理财产品向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转型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国分业经营使得银行理财产品以前往往借助信托计划,现在又增加了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债权计划等作为载体,法律关系复杂。2012年以来,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监管放宽的背景下加大资产管理业务扩张力度,但由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仍是客户选择投资品种的主要渠道,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往往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型业务’的最终资金来源。而且通道类业务过多将使理财产品原先的短中介链变成长中介链,反而增加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囿于传统法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体资格一直缺失,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直受到牵制。
“第一,法律主体地位资格的丧失使得理财产品对外签约或交易的时候,无法以产品的名义进行,只能借用银行自身名义进行,这从实质上已经违反了理财产品与投资者间的信托约定;第二,法律主体地位资格的丧失容易使得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混淆,不利于投资者的教育,也不利于理财业务的自身合规开展;第三,交易主体地位资格的丧失使得理财产品对外投资交易时,往往要借助银行的名义,不仅流程繁琐,也不利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防火墙的设计隔离;第四,交易主体地位资格的丧失使得不同理财产品间无法独立交易,不利于理财产品市场的做大做强。”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彭向东对此坦言。
法律、监管、内控三重瓶颈需突破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告诉记者,虽然一直以来业界都在呼吁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主体地位,但这方面的实质性进展却比较缓慢,主要是受到法律、监管和内控三个方面的制约。
首先,《信托法》赋予信托公司的专属经营权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律瓶颈。虽然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资管计划,但除了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事实证明,资管计划要获得完整的主体资格,必须要保证理财资金的独立性,并确立起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
其次,对表外放贷的担忧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监管瓶颈。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故大多数客户都会将其作为存款替代品,这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把传统的存贷业务表外化了,为了避免信贷管控失效,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产品始终采取谨慎态度。这也是近年来理财业务被频频监管的重要原因。
最后,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没有严格区分是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主体资格的内控瓶颈。虽然法规要求银行自营与理财业务实现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互为交易对手的情况。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益输送,是突破此瓶颈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应尽快明确理财产品法律地位
银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要确立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地位,最直接的办法是允许设立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赋予理财主体资格。但是这只能“形似”,并不能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法律、监管、内控三个瓶颈,从银行理财的行业文化与顶层设计着手,改变目前银行理财名不正、行不顺的尴尬现实。
“尽快修订《信托法》,将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银行资产计划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定性为信托业务,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范杰建议。
支持此观点的还有浦发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谢伟。他表示,若未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为资金信托关系,这样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更为清晰,理财资产的风险隔离也将具有更强的法理支撑。
此外,范杰还认为,应该建立起理财产品的自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理财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投资。“要达到此目的,关键是要让投资者意识到不同产品间的风险。亏损是最好的投资者教育,应该引导商业银行发行不同风险属性的资管产品,在商业银行履行了‘卖者有责’的情况下,应该让投资者完全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实质承担风险后,会理性选择产品,从而达到合理引导理财资金之目的。”范杰说。
也有部分专家建议,目前在法律主体地位资格不易得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可以先从交易主体地位的建设入手。“首先,给予银行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乙类户的交易资格,使其在货币市场及债券市场实现独立交易;其次,仿照信托计划,给予银行理财产品在资本市场的交易资格;再次,在债权计划等场外交易市场领域,积极推动流程建设与制度设计,使理财产品可以自身名义转让交易各类资产。在交易主体地位资格成熟的条件下,寻找合适时机,再推动理财产品法律主体地位的建设。”彭向东表示。 |